注:本文主要参考了互联网上的一些观点
美国最近的大法官提名关系到堕胎的pro-life(个人选择更重要,因此支持女性有自由堕胎的权利)和pro-choice(生命更重要,因此反对女性有自由堕胎的权利)之争,这看似只是左右之争、两党之争,其实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出现了瑕疵。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而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
第十四修正案的出发点是好的,原本是为了保护南北战争以后解放的黑人奴隶的权利不受各州侵犯,但是在当初立法的时候却遗留了一个问题。所谓“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那么,什么算特权?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定义了一些公民权利,却没有讨论对于一些没有涵盖进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比如堕胎权),应该由谁来定义它属不属于特权。如果它属于特权,则应当适用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就是说全国都应遵循统一的准则;如果它不属于特权,则应适用于宪法第十修正案,将该项权利返还给各州行使。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Roe v. Wade案判定堕胎权属于“公民的特权”,因此适用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非第十修正案)。这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瑕疵破裂的开始。从那开始,只需要由若干名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却不是民选的大法官就能决定什么权利属于“公民的特权”并应当在全国适用,什么不属于“公民的特权”而应由各州决定。这扩大了本不应该属于联邦的权力(最高法院也属于联邦)。可以想像,以后两党只要在一些重要议题上有所争议,就可以通过在最高法院塞更多自己人的做法,把一些特定的权利定义为“公民的特权”从而在全国强推。这将进一步蚕食州权而将美国向中央集权推进一步。
换而言之,究竟什么可以算“公民的特权”,应该由国会立法决定,因为国会代表着人民的意志,而不应该由最高法院的几个老头老太太决定。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瑕疵导致的最高法院权力的扩大才是如今两党在最高法院提名的激烈争夺的直接原因。1973年的联邦最高法院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接手这个案子,因为这不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之内。如果pro-choice派希望在本州支持女性拥有自由堕胎的权利,则应在本州立法;如果希望在全国范围内支持这项权利,则应由国会进行联邦层面的立法,包括必要时添加宪法修正案。